收养关系解除后,被收养的子女是否有义务赡养养父母?
我之前收养了一个孩子,现在收养关系解除了。我年纪大了,生活上有些困难,想知道这个曾经被我收养的孩子,在收养关系解除后,还有没有义务赡养我呢?我不太懂法律,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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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它是通过法律行为建立的,就如同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样,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那么收养关系解除后,被收养的子女是否有义务赡养养父母,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也就是说,如果养父母把养子女抚养成年,而现在养父母既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那么成年的养子女是有义务给养父母生活费的。这是基于公平原则,毕竟养父母在养子女成长过程中付出了很多精力和金钱。 其次,如果收养关系是因为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的,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养父母不仅可以要求养子女给付生活费,还能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因为养子女的这种行为违背了基本的道德和法律义务,法律要保护养父母的合法权益。 最后,如果收养关系解除时,养子女还未成年,或者养父母并不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情况,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养子女通常没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不过,这并不排除养子女出于情感和道义,自愿对养父母进行一定的照顾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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