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主动解除与养子女的关系会怎样?


养父母主动解除与养子女的关系是一个涉及法律规定和程序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首先,关于解除收养关系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协议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如果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双方需要签订书面协议,并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这就好比两个人商量好结束一种合作关系,需要有个书面的约定,并且到相关部门备案。另一种是诉讼解除。如果养子女是未成年人,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但养子女年满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因为未成年人缺乏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需要更多的保护和考虑。例如,若送养人认为养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等情况,就可以通过诉讼来解除收养关系。当收养关系解除后,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对于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这意味着双方不再有法律上的抚养、赡养等义务和相互继承遗产等权利。比如,解除关系后,养子女不再需要赡养养父母,也不能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对于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收养关系解除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例如,成年养子女可能因为多年未与亲生父母生活,感情较淡,是否恢复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和亲生父母商量决定。此外,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这是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保障养父母在解除关系后的基本生活,同时也防止养子女的不当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