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后是否还有继承权?
我之前和养父母解除了收养关系。现在养父母去世了,他们留下了一些财产。我不太清楚,已经解除收养关系的我,还能不能继承他们的财产呢?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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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解除收养关系后是否还有继承权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收养关系和继承权的概念。收养关系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来抚养,从而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起拟制的血亲关系。而继承权则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也就是说,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养子女和亲生子女一样,享有对养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权。 但是,当收养关系解除后,情况就有所不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这意味着,一旦收养关系解除,养子女就不再是养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原则上不能再继承养父母的遗产。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养子女在解除收养关系后,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在生活上进行了一定的照顾和帮助,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所以,这种情况下养子女有可能分得适当的遗产,但这并非是基于法定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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