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还有赡养义务吗?
我之前收养了一个孩子,现在因为一些原因和他解除了收养关系。我想知道,解除收养关系之后,这个养子女对我还有赡养义务吗?心里有点没底,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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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是否有赡养义务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分情况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收养关系的概念。收养关系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进行抚养,从而建立起一种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这种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在很多方面具有相似的法律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这就表明,一般情况下,如果收养关系依法解除,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随之消除,原则上养子女不再承担赡养养父母的义务。然而,如果出现特定情形,养子女还是可能有一定责任的。比如,养子女在成年之前是由养父母抚养长大的,而解除收养关系后,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同时又没有生活来源,在这种情况下,养子女就需要给付一定的生活费给养父母。另外,如果是因为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从而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养父母有权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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