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有异议该怎么办?


当您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结果有异议时,法律为您提供了相应的解决途径。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房屋征收评估的相关概念。房屋征收评估是指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它对于确定您能获得的征收补偿金额至关重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这是您维护自身权益的第一步。 如果复核后您仍然对结果不满意,还可以进一步维权。根据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他们会对评估报告的专业性、公正性等进行审查和鉴定。 在整个过程中,您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比如评估报告、复核申请材料、与评估机构沟通的记录等。这些证据在您维权过程中可能会起到重要作用。如果经过上述程序后,您仍然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障,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诉讼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通过这两种方式,您可以借助法律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