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设立时间和质权生效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处理一些财产质押的事务,不太清楚质权设立和生效时间的区别。我和对方签订了质押合同,把物品交付了,但是不确定质权从什么时候开始设立和生效,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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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设立时间和质权生效时间是在质押相关法律关系中非常重要的概念。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要明白质权是什么。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就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对于质权设立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也就是说,在动产质押的情况下,当出质人把质押的动产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质权就正式设立了。比如,张三把自己的手表质押给李四来担保债务,当张三将手表交到李四手中时,质权就设立了。 而对于权利质权,生效时间的规定有所不同。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比如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总结来说,动产质权以交付为设立时间,而权利质权大部分以办理出质登记为设立和生效时间。明确这些时间节点,对于保障质权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确定质押关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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