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权什么时候设立?
我打算以自己持有的一些股权设立质权来进行融资,但是不太清楚权利质权到底什么时候才算正式设立。是签了合同就设立,还是要完成什么其他手续才设立呢?我很担心因为不清楚设立时间,导致出现法律风险,所以想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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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简单来说,就是把某种权利当作质押物来保障债务的履行。 权利质权的设立时间因权利类型不同而有所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例如,你持有一张有权利凭证的汇票,当你把这张汇票交给质权人时,以这张汇票为标的的权利质权就设立了。要是没有权利凭证,那就需要去办理出质登记,登记完成质权才设立。 对于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情况,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意味着,如果用基金份额或者股权设立质权,必须要去办理出质登记,质权才正式成立。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按照《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也就是说,这类权利质权同样是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所以,应收账款质权也是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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