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设立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我最近涉及到了抵押相关的事情,不太清楚抵押权到底从什么时候开始设立。是签了抵押合同就设立了,还是要完成什么其他手续才设立呢?我很担心因为不了解设立时间,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所以想问问抵押权的设立时间具体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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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设立时间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而且会因抵押物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首先,对于不动产抵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里的不动产主要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也就是说,如果拿房子这类不动产去抵押,仅仅签订抵押合同是不够的,必须要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才正式设立。只有完成登记,债权人才能真正享有抵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就该不动产优先受偿。 其次,对于动产抵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常见的动产如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当签订动产抵押合同后,合同一旦生效,抵押权就设立了。不过,如果没有去办理抵押登记,在遇到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抵押权人的权利可能会受到影响。比如,抵押人把已经抵押但未登记的动产又卖给了不知情的第三人,这时抵押权人就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该动产,只能向抵押人主张赔偿损失。 综上所述,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抵押权设立的要件,而动产抵押以抵押合同生效为设立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在涉及抵押活动时,一定要清楚这些规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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