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权自何时设立?
我最近在处理一些涉及动产抵押的事情,对动产抵押权到底从什么时候开始设立不太清楚。我把自己的一个设备抵押给别人来借钱,签了合同,但没去登记。就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这个抵押权是签了合同就有了,还是得登记之后才有啊?主要想弄明白动产抵押权设立的具体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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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简单来说,当双方就动产抵押这件事达成一致,签订的抵押合同开始生效了,动产抵押权也就同时设立了。这意味着债权人在法律上获得了相应的抵押权保障。 这里所说的抵押合同,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一般要包含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和数量等情况以及担保的范围这些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明确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就是说,即便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就设立了,但如果没有去办理登记,要是出现了善意第三人(也就是不知道这个动产已经被抵押,并且是合法取得该动产相关权益的人),那么已经设立的抵押权可能就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主张。 举例来说,甲把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签了抵押合同但没登记,之后甲又把汽车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并完成交付,丙就是善意第三人。此时乙的抵押权就不能对抗丙对汽车的所有权。所以虽然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为了更好保障权益,最好还是办理登记。 相关概念: 抵押人:就是以自己的财产为自己或他人作担保的人 。 抵押权人:是取得和享有抵押权的权利人,在抵押合同中,为被担保的债权人 。 善意第三人:指的是不知道这个动产已经被抵押,并且是合法取得该动产相关权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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