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设立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我最近在研究房产相关的法律知识,对其中地役权的设立时间不太明白。就比如我要是和邻居通过合同约定了地役权相关事宜,到底从啥时候这个地役权就算正式设立了呢?想详细了解下地役权设立时间方面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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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的设立时间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这是什么意思呢?简单来说,当双方就设立地役权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地役权合同,且这份合同开始具备法律效力的时候,地役权就设立了。 这里要解释一下,合同生效一般是指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比如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满足这些条件合同就生效了,地役权也就随之设立。 另外,虽然地役权合同生效就设立了地役权,但当事人如果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不过要注意,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就是说,如果没有进行登记,当出现一个不知道有这个地役权存在,且是善意的第三人时,地役权人不能以地役权来对抗该第三人。 举个例子,甲和乙签订了地役权合同,约定乙允许甲在自己土地上通行,合同生效后地役权就设立了。但如果甲没有去登记,后来乙把这块土地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丙并不知道有甲通行的地役权这回事,那么甲就不能再以地役权为由要求在这块土地上通行了。 相关概念: 地役权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就设立地役权事宜达成的书面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善意第三人:指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某种权利状况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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