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属性是什么?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对“地役权的属性”这一块不太明白。想知道地役权都有哪些属性呀?是从法律规定里能明确看到的,还是在实际案例中有不同体现?希望能有详细的解释,让我把这一块知识弄清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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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的属性包含多个方面。首先,地役权具有从属性。这意味着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而单独为转让,也不得单独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民法典》第3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甲有一块地(需役地),为了这块地通行方便,在乙的地(供役地)上设立了通行地役权,那么当甲转让自己这块需役地时,这个通行地役权也要一并转让给新的土地受让人 。


其次,地役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简单说就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地役权就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例如为了自己土地灌溉方便,在他人土地上设立取水地役权,这就是在行使地役权这种用益物权。


再者,地役权具有一定的限制属性。地役权的行使受到法律和合同的限制。从法律层面,地役权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等;从合同角度,地役权人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行使其权利。假如合同约定地役权人只能在特定时间使用供役地进行通行,那就得遵守这个约定。


另外,地役权具有时间属性。它的存在期限是以合同约定为准。在合同期限内,地役权人可以行使其权利,并享有相应的权益。一旦合同期限届满,地役权也就不存在了,地役权人对该不动产的权利也就消失了。


最后,地役权具有转让属性。地役权人可以将其地役权转让给他人。但是,在转让地役权时,需要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并经过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手续。另外,地役权的转让还需得到不动产所有人的同意。相关概念:(需役地:指需要利用他人土地以提高自己土地效益的土地 供役地:指为他人土地提供便利的土地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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