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法律性质与其他权利有什么区别?
最近在学习一些法律知识,看到了地役权这个概念,不太清楚它和其他权利在法律性质上到底有哪些不一样的地方。想具体了解下地役权和其他常见权利相比,从设立方式、权利属性等方面都有什么区别,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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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它在法律性质上与其他权利有诸多区别。 首先,从设立方式来看,相邻权基于法律规定产生,是法律直接赋予不动产权利人的权利;而地役权主要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双方需通过签订合同等方式来确定地役权的相关内容。例如,甲为了自己房屋能有更好的采光,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土地上建造过高建筑,这就是通过约定设立地役权。相关法律依据为《民法典》中关于地役权合同的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合同设立地役权 。 其次,从权利属性来讲,相邻权是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延伸与扩张,不是独立的物权;而地役权是独立的用益物权。这意味着地役权有相对独立的物权地位,权利人对供役地有一定的支配权利。比如地役权人可以在供役地上按照约定进行一定的使用行为。 再者,从权利内容上,相邻权的内容是请求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提供最低限度的便利,像土地通行权、采光权等这些基本生活所需的便利;地役权所能提供的便利内容则更为广泛和灵活,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可以是为了提高需役地的经济效益等各种目的而设定。 最后,从取得方式上,相邻权的取得均为无偿;地役权的取得有偿无偿均可,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例如,甲为了让自己工厂的货物运输更方便,与相邻土地的乙约定在乙土地上开辟一条通道,甲可能需要支付乙一定费用作为取得地役权的代价,当然也可以是无偿的。 相关概念: 地役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相邻权:基于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要求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提供必要便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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