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不只是用益物权,那还有什么属性?
最近在研究房产相关法律知识,对‘地役权’这块不太明白。知道它是用益物权,但感觉应该还有其他方面的属性。想具体了解一下除了用益物权这个属性外,地役权还有哪些特性、权利义务以及在实际中会有什么影响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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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确实属于用益物权,不过它还有其他一些重要特点。 首先,地役权具有从属性。这意味着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不能单独把地役权转让出去,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如果涉及地役权,地役权一般要一并转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地役权也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并且地役权会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民法典》相关规定也体现了这种从属性。 其次,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也就是说地役权的取得、丧失均为全部的,不得分割为数部分或仅有一部分而存在。比如需役地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例外是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 )。 另外,从设立和登记角度来看,地役权是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设立地役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合同生效地役权即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抵押方面,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地役权人也有相应义务,比如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式为之,对因行使地役权造成供役地的变动、损害要恢复原状并补偿;对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要注意维修,且在不妨碍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应当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设施 。 相关概念: 需役地:就是为了自己使用方便或者提高效益,需要利用他人不动产的那块自己的不动产。 供役地:是指被他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用的不动产。 从属性:简单说就是地役权不能脱离需役地单独存在、处置。 不可分性:强调地役权在取得和丧失等方面是一个整体,不能部分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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