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与地役权有什么区别?
最近在学习一些法律知识,对相邻关系和地役权这两个概念有点混淆。想弄清楚它们到底在哪些方面存在不同,在实际生活场景中,怎么准确判断是相邻关系还是地役权,希望能得到详细清晰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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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确实是容易让人混淆的两个法律概念,下面为您详细说说它们的区别: 首先,权利性质不一样。相邻权是依据法律直接规定产生的,它其实是所有权的一种延伸。打个比方,就好像你家房子的所有权附带了一些和邻居相处的法定权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地役权是依当事人之间设立的地役权合同而发生的,属于他物权范畴,简单说就是你通过和别人签合同,在别人的不动产上获得了一种特别权利。 其次,适用范围有差别。相邻权适用范围比较广,既包括土地毗邻关系,像农村相邻的宅基地;又包括建筑物毗邻,比如相邻的两栋居民楼;还包括建筑物内部区域的毗邻关系,像同一栋楼里相邻的住户。地役权则只适用于土地之间的利用关系。 再者,权利要求程度不同。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比如邻居家必须给你提供必要的通行便利。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反映的是对自己土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在对他人土地利用权能上比相邻权有更大扩展,比如你和邻居约定,你可以在他家土地上修路以便自己通行更方便。 然后,权利义务的主体范围也不同。相邻权的权利、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只能在相邻不动产主体之间产生。而地役权是一个独立的用益物权,具有物权对世性的特征,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最后,权利发生的前提条件不一样。相邻权必须以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为前提,而地役权并不一定要求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有时即使两地不相连,但只要有事实上的利用需要也可以设定地役权。 相关概念: 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 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 需役地:接受便利而得以使用或者经营的土地。 供役地:为他人利用而提供便利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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