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最长期限是多久?
我最近在研究房产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到地役权这个概念。我想知道地役权的最长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是固定的时长,还是会根据一些情况有所变化?希望能有人给我详细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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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的期限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首先,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不过,法律有一定限制,其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在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70年,所以从普遍情况来说,地役权的存续期限最长是7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七条规定,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地役权这种权利在合理的范围内存在,不会与其他用益物权的期限产生冲突。 比如说,甲有一块建设用地,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为50年,甲与乙约定设立地役权,那么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地役权期限为60年,由于不能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实际上地役权的有效期限也只能是50年。 另外,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如果没有进行登记,当出现善意第三人时,地役权人的权利可能得不到充分保障。 相关概念: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 需役地:指享受地役权的不动产。 供役地:指为他人不动产提供便利的不动产。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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