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青岛发生医疗事故该怎么维权?


在青岛遭遇医疗事故后,维权可通过以下步骤和途径进行。 首先,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证据是维权的关键,包括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缴费凭证、药品清单等。这些资料记录了医疗过程和相关情况,能反映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其次,可以与医疗机构进行协商。这是较为直接的解决方式,患者或其家属可以与医院相关部门,如医务科等进行沟通,提出自己的诉求,要求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医患双方选择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专门场所协商,不得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尊重客观事实。 如果协商不成,还可以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其调解具有专业性和中立性。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一方申请调解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进行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另外,也可以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申请。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权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接到申请后,会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最后,如果以上途径都无法解决问题,患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进行审理和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