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维权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在医疗事故维权过程中,有许多重要的方面需要注意。首先是证据的收集与保存。证据是维权的关键,它就像是我们在法庭上说话的底气。病历资料是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它详细记录了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过程等信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可以及时向医疗机构要求复印这些资料。此外,实物证据也不可忽视,比如药品、医疗器械等。如果怀疑是药品或医疗器械导致的医疗事故,要妥善保存这些物品,以便后续进行检验和鉴定。 然后是鉴定环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事故等级的重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在选择鉴定机构时,要确保其具有合法资质和良好的信誉。同时,要积极配合鉴定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再者是维权途径的选择。维权途径主要有协商、调解和诉讼三种。协商是医患双方直接就争议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这种方式简单快捷,但可能存在双方力量不均衡,患者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调解是由第三方介入,如卫生行政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双方解决争议。调解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公正性,但调解结果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诉讼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诉讼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执行力,但程序相对复杂,时间较长。患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维权途径。 最后是时效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因此,患者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