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有哪些注意事项?


离婚一般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各自的注意事项: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一种离婚方式。 首先,离婚协议书的起草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意味着在协议中,要明确子女归哪一方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数额、方式和期限;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要详细列出并说明如何分割;对于夫妻共同债务,也要明确双方的承担方式。 其次,办理离婚登记有一定的程序要求。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就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是否准予离婚的一种离婚方式。 在诉讼离婚中,要注意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要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况的证据。此外,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也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如财产的权属证明、子女的出生证明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无论选择哪种离婚方式,都要保持冷静和理智,妥善处理好各项问题,避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