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离婚有什么优待?
我是一名现役军人,现在打算和配偶离婚,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现役军人离婚有没有什么优待政策,具体是怎样规定的,能在哪些方面体现出来,希望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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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现役军人离婚时确实存在一些特殊规定,但用“优待”来表述可能不太准确,更确切地说是对现役军人婚姻权益有一定的保护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因为军人职业具有特殊性,他们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奉献,长期处于特殊的工作环境和任务中,婚姻关系容易受到影响。所以法律赋予了现役军人在离婚问题上一定的决定权。 这里所说的“重大过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四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也就是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当军人一方存在这些重大过错时,其配偶要求离婚则无需再征得军人同意。 另外,在财产分割等方面,虽然没有专门针对现役军人离婚的优待条款,但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涉及到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根据相关规定,这些应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再进行合理分割。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总之,现役军人离婚时在是否同意离婚的决定权上有特殊规定,而在财产等方面还是遵循一般的法律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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