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办理离婚需要哪些手续?


夫妻感情不和办理离婚,在我国主要有两种方式,分别是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不同的离婚方式所需要的手续也有所不同。 协议离婚,就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具体手续如下:首先,夫妻双方要签订一份书面的离婚协议,明确好各项事宜。然后,双方要携带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离婚协议书是否符合要求等。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的手续大致如下:首先,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起诉状中应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如请求判决离婚、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等)以及事实和理由。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会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立案后,法院会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安排开庭时间。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会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判决。 总之,夫妻感情不和办理离婚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离婚方式,并按照相应的手续和流程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