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相关规定是什么?


在离婚诉讼里,财产分割是一项重要内容。首先,我们得了解夫妻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通俗来讲,就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起挣的钱、一起买的东西等财产。而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是指一方在结婚前就有的财产,或者是一方因为身体受伤获得的赔偿等明确属于个人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则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离婚诉讼进行财产分割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遵循的是平均分割的原则。不过,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例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比如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适当多分财产。同时,如果一方在家庭生活中承担了较多的抚养子女、照料老人等义务,在财产分割时也会得到适当照顾。 另外,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有关于财产的约定,比如约定某些财产归一方所有,那么在离婚时就按照这个约定来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