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配财产应该怎么划分?


离婚时财产划分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一般来说可以分为夫妻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 首先,夫妻个人财产通常是指在结婚前个人就拥有的财产,或者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都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些财产在离婚时是不参与分割的,仍然归个人所有。 而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协商原则,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共同财产。如果协商达成一致,按照协商结果进行分割。若协商不成,就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此外,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在实践中,对于一些特殊的财产,比如房产,如果是婚前一方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总之,离婚财产划分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妥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