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离婚财产分割该如何处理?


退役军人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处理,和普通公民离婚财产分割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一些特殊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基本概念。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的财产,比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等。而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些财产只归一方所有,离婚时不参与分割。这一规定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和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对于退役军人来说,存在一些特殊性质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一条,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也就是说,退役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不是全部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有按照一定计算方式得出的部分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 除了上述特殊财产外,退役军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比如,在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如果有子女且子女随女方生活,法院可能会适当多分给女方一些财产,以保障子女和女方的生活。 如果退役军人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些是为了保障其以后的生活,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这也是为了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身体受到伤害后能有足够的经济保障。 综上所述,退役军人离婚财产分割需要区分不同性质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双方能够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签订离婚协议,按照协议进行分割;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就需要通过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