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本人在外地是否可以委托?
我和另一半打算离婚,但我现在在外地没办法及时回去办理相关手续。我想了解下,这种情况下我可以委托他人帮我处理离婚事宜吗?具体有什么规定和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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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问题上,本人在外地是否可以委托他人处理,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协议离婚是不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的。协议离婚要求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然后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这就意味着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到场,不能委托他人,因为离婚是涉及身份关系的法律行为,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需要当事人表达真实意愿,所以不能代理。 其次,诉讼离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也就是说,在诉讼离婚中,本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不过,即便委托了代理人,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里的“特殊情况”通常是指本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比如重大疾病、自然灾害等导致无法亲自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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