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女方可以要求哪些权益?


在离婚时,女方可以要求的权益涉及多个方面。 首先是财产分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里所说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比如婚后购买的房产、车辆,双方的工资、奖金等收入。女方在财产分割中,会受到一定程度的照顾,这是法律为了保障女方权益所做出的规定。 其次是经济补偿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如果女方在婚姻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如抚养孩子、照顾老人等,那么在离婚时就可以要求男方给予经济补偿。 再者是困难帮助请求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若女方在离婚后生活存在困难,例如没有稳定的住所、缺乏生活来源等,男方有能力的情况下需要给予一定的帮助。 另外,在子女抚养权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如果女方希望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出发点进行判决。 最后,如果男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行为,女方作为无过错方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这一规定旨在对无过错方进行一定的补偿和救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