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离婚有哪些规定?
现役军人离婚是一个较为特殊的法律问题,我国法律对此有专门的规定,以保护军人的合法权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现役军人离婚的相关规定。
首先,在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所说的“重大过错”,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以及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就是说,如果军人一方没有上述重大过错,其配偶要求离婚,一般需要得到军人的同意。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因为军人职业具有特殊性,他们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奉献,在婚姻方面给予一定的法律保障是合理的。
其次,从离婚程序来看,如果现役军人与配偶自愿离婚,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联)》等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起诉离婚,并且军人一方没有重大过错,法院在审理时通常会对军人配偶进行调解,劝导其慎重考虑,尽量维护军人的婚姻关系。如果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法院会按照一般的离婚案件处理,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依法作出判决。
此外,对于涉及军事秘密的现役军人离婚案件,在处理过程中还需要遵循相关的保密规定,确保军事秘密不被泄露。总之,现役军人离婚在法律上有其特殊的规定和程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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