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撤回了又去离婚是不是还要冷静期一个月?
我之前申请离婚,后来又撤回了。现在我和另一半还是决定要离婚,打算再次申请。我想知道这次去离婚,是不是还得经历一个月的冷静期呀?有点担心这个时间会影响后续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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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来说,离婚撤回后又去离婚是需要再次经历一个月冷静期的。 首先,我们要明确离婚冷静期的概念。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双方在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后,婚姻登记机关给予双方三十天的冷静时间。在这三十天内,任何一方反悔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避免夫妻因一时冲动而草率离婚,给双方一个重新审视婚姻关系的机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每次申请离婚登记,都会开启一个新的离婚冷静期流程。你之前撤回了离婚申请,当再次申请离婚时,婚姻登记机关会按照新的离婚申请来处理,所以又会进入一个新的三十天冷静期。只有在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才会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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