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是否有权利处分对方的应得利益?
我和我配偶正在办理离婚,最近发现他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理了一些本应属于我的财产利益。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离婚夫妻到底有没有权利处分对方的应得利益,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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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离婚夫妻是没有权利处分对方应得利益的。这背后有其明确的法律逻辑和依据。 首先,我们要明确“应得利益”这个概念。应得利益指的是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下,一方所享有的合法权益,这些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虽然关系紧密,但各自的合法权益依然是相互独立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但夫妻双方也有各自的个人财产。对于个人财产,只有财产所有者本人有处分权。即使在离婚过程中,也不能侵犯对方的个人财产权益。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意味着,对于共同财产的处分,也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经过法院判决,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处分。 如果一方擅自处分了对方的应得利益,这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侵害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比如,若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了属于对方个人的房产,另一方有权要求追回房产或者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所以,离婚夫妻没有权利处分对方的应得利益,无论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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