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员对剧照是否拥有肖像权?
我是一名演员,最近发现自己出演作品的剧照被制作方未经允许用在商业宣传上。我不太清楚,从法律角度来说,我作为演员对这些剧照到底有没有肖像权呢?如果有,制作方这样的行为是不是侵犯了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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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是公民可以同意或不同意他人利用自己肖像的权利。简单来讲,就是每个人对自己的外貌形象有控制权,别人想用你的脸去做一些事情,得经过你的同意。在法律规定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对于演员的剧照,这需要分情况来看。从肖像权的主体角度,演员对自己的肖像当然是拥有肖像权的,这是基于其作为自然人的基本权利。但剧照是演员在影视作品中所呈现的形象,它不仅仅是演员个人肖像的体现,还与影视作品这个整体紧密相关。影视作品一般是由制作方投资、组织拍摄等完成的,具有一定的著作权。 当剧照被用于与影视作品相关的宣传推广等合理范围内,比如在电影的海报、预告片中使用剧照宣传电影本身,通常被认为是合理使用,一般不构成对演员肖像权的侵犯。因为这是为了作品的宣传和传播,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剧照是作为影视作品的一部分来展示的。 然而,如果制作方将剧照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比如用于与影视作品无关的广告、产品宣传等,而未经演员许可,那么就可能侵犯了演员的肖像权。因为此时制作方超出了对影视作品合理宣传的范围,将演员的肖像用于了其他获取商业利益的途径,没有经过肖像权人即演员的同意。 所以,演员对剧照本质上拥有肖像权,但在具体使用场景中,要综合考虑使用目的、使用范围等因素来判断是否存在肖像权被侵犯的情况。如果演员认为自己的肖像权被侵犯,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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