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票开票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开票方是有可能免于刑事处罚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简单来说,就是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或者应税劳务,却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虽然有交易,但开具的发票金额、数量等与实际情况不符。这种行为会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所以法律对其有严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不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方,如果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就有可能免于刑事处罚。比如,虚开的金额很小,对国家税收造成的损失微乎其微,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按照法律规定就不认为是犯罪,也就不会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如果犯罪行为已经过了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也不会再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根据具体情况,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也可能会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可能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从而使开票方免于刑事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