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方如何减轻处罚?
我是一家企业的老板,之前因为不懂法,让公司财务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我特别后悔,也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我想知道,像我这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方,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减轻处罚呢?心里特别着急,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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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指的是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或者劳务服务,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虽然有交易,但开具的发票金额、数量等与实际情况不符。这种行为严重危害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国家对此予以严厉打击。 不过,如果开票方有一些特定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可以争取减轻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意味着,如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方主动向公安机关或者税务机关投案,并且详细、真实地交代自己虚开发票的整个过程、涉及金额、参与人员等情况,就符合自首的条件,在量刑时会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还有,《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开票方如果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检举揭发其他虚开发票或者其他犯罪行为,并且经过查证是真实的,或者提供了关键线索帮助司法机关侦破了其他案件,就属于立功行为,也能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机会。 另外,如果开票方在案发后,积极补缴所虚开的税款、滞纳金以及接受相应的罚款,表明其有弥补国家损失的态度和行动,司法机关在量刑时也会酌情考虑从轻处罚。这体现了犯罪嫌疑人对自己违法行为的补救和承担责任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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