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未造成国家损失会怎样处理?
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但实际上并没有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我现在特别担心会面临什么法律后果,想知道这种没造成国家损失的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在法律上是怎么定性和处理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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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从法律上来说,即使虚开增值税发票未造成国家损失,也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首先,从行政责任方面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虚开发票行为。若违反此规定,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即便没有造成国家损失,只要存在虚开行为,税务机关就有权依据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其次,关于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虽然在司法实践中,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是衡量犯罪情节和量刑的重要因素,但并非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即使未造成国家损失,只要虚开的税款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就可能构成犯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所以,未造成国家损失并不意味着就不构成犯罪,只是在量刑时可能会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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