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所有的承包人对其建设成果均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建设工程领域,并不是所有的承包人对其建设成果都享有优先受偿权。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个概念。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一权利的设立是为了保障承包人能够及时获得工程价款,维护其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明确了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基本前提是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 然而,有一些情况下承包人可能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例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如果承包人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且经过修复后仍不合格,那么承包人就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自然也就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为建设工程质量是基础,如果工程质量不达标,承包人就没有完全履行其合同义务,也就不能获得相应的优先受偿权利。 再比如,法律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这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居住权益,毕竟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购买商品房往往是其重大的生活支出。 此外,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也有时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如果承包人超过了这个时间限制,就可能丧失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情形,承包人才能对其建设成果享有优先受偿权,并非所有承包人都当然享有这一权利。承包人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密切关注自身是否满足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行使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