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期间的诉讼主体是哪个?
我公司目前正在进行破产重整,最近涉及到一起诉讼。我不太清楚在破产重整这个特殊阶段,到底谁能作为诉讼主体去参与这起官司,是公司本身,还是管理人呢?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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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重整期间,诉讼主体的确定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白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企业,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的职责。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就接管了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等。所以一般情况下,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这是因为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承担着管理债务人财产、处理相关事务等重要职责,由其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能够更好地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统一处理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然而,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已经以自己的名义参与了诉讼,并且该诉讼在破产重整期间仍在进行,那么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继续由债务人作为诉讼主体进行诉讼。不过这种情况相对较少,并且也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法院的安排。同时,如果是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个别清偿诉讼等,管理人会基于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的目的,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或参与诉讼。 总之,破产重整期间的诉讼主体通常是管理人代表债务人,但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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