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应以谁的名义提起诉讼?
我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了,现在有一些债权债务纠纷需要通过诉讼解决。我不太清楚破产管理人在这种情况下,是应该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公司的名义去提起诉讼,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展开


破产管理人在进行诉讼时以谁的名义起诉,是一个在企业破产程序中较为关键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白破产管理人的概念。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法院指定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并负责其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个人。其主要职责是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管理人是代表债务人企业进行有关的诉讼活动。也就是说,破产管理人是以债务人企业的名义提起诉讼。这是因为,虽然企业进入了破产程序,但它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并没有消灭。破产管理人只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和法院的指定,获得了管理和处分债务人企业财产等相关事务的权利。 以债务人企业名义提起诉讼,有利于明确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归属。在诉讼过程中,相关的法律后果是由债务人企业来承担的,而不是由破产管理人承担。例如,如果在诉讼中获得了赔偿,该赔偿是属于债务人企业的破产财产,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分配;如果败诉需要承担责任,也是用债务人企业的财产来进行清偿。 此外,这样规定也符合破产程序的目的。破产程序的目的是对债务人企业的财产进行公平的清理和分配,以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以债务人企业名义进行诉讼,能够确保所有与债务人企业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都能在破产程序中得到妥善处理,避免出现混乱和不公平的情况。 综上所述,破产管理人在进行诉讼时,应当以债务人企业的名义提起诉讼,这是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符合破产程序的实际需要的。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