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由谁申请强制执行?


在破产重整程序里,关于谁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可以申请的主体。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而强制执行则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这里的“请求”实际上就包含了在一定情况下申请强制执行的意思。 在实践中,能够申请破产重整强制执行的主体主要有两个方面。 一是管理人。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负责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等工作。当债务人不执行重整计划时,管理人基于其职责所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确保重整计划能够按照规定执行,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二是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债权人、出资人等与破产重整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债权人的债权能否按照重整计划得到实现直接关系到其切身利益,如果债务人不执行重整计划,债权人的权益就会受到损害,因此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出资人作为企业的股东,企业的重整结果也与他们的利益息息相关,如果重整计划不能执行,可能会导致他们的投资受损,所以出资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破产重整的强制执行申请主体主要是管理人和利害关系人,他们依据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执行重整计划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以保障破产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各方利益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