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整期间诉讼主体是谁?
我有个企业正在重整,最近涉及到一起诉讼。我不太清楚在企业重整这个特殊阶段,到底谁能作为诉讼主体去参与这起官司,是企业本身,还是管理人呢?想弄明白这个问题,好确定后续诉讼该怎么推进。
展开


在企业重整期间,确定诉讼主体是谁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企业重整的概念。企业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订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简单来说,就是给企业一个“东山再起”的机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企业重整期间,管理人在一定范围内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这是因为在重整期间,管理人接管了债务人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对企业的情况更为了解和熟悉,能够更好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处理一些涉及企业财产追收、对外债权清收等诉讼时,通常由管理人作为诉讼主体参与。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完全丧失了诉讼主体资格。如果企业在重整期间经人民法院批准,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那么债务人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相关的诉讼活动。这是考虑到企业自身对业务更为熟悉,在一定条件下自行管理并参与诉讼可能更有利于企业重整的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企业重整期间诉讼主体一般情况下是管理人,但在债务人经法院批准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时,债务人也可以成为诉讼主体。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的要求来确定合适的诉讼主体,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各方权益的有效保护。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