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不与孩子直接生活的一方是否有权利探望孩子?

我和前妻离婚了,孩子归她直接抚养。我很想念孩子,想经常去看看孩子,但前妻以各种理由拒绝我见孩子。我想知道,从法律上来说,我作为不直接和孩子生活的一方,到底有没有权利去探望孩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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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望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离婚案件中,不与孩子直接生活的一方是否有权利探望孩子,这是很多人关心的问题。下面从法律概念、法律依据以及实际情况等方面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探望权这个法律概念。探望权,简单地说,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看望孩子、和孩子相处交流的权利。这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情感联系而产生的一项法定权利。它对于保障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与孩子的亲情交流,以及孩子的健康成长都有着重要意义。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这意味着,只要不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如果双方能够友好协商,就探望的方式、时间等达成一致意见,那是最好的。比如,双方可以约定每周探望一次,每次探望的时长等。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那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不过,探望权也不是绝对的。如果出现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比如探望方有严重的暴力倾向、患有传染性疾病等,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如果确实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会依法作出中止探望的判决。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比如探望方的暴力倾向得到矫正、疾病治愈等,探望权应当恢复。 在实际生活中,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可能会遇到各种阻碍。比如,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以各种理由拒绝对方探望。这种情况下,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探望权。可以先尝试与对方沟通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孩子。 总之,离婚后不与孩子直接生活的一方通常是有权利探望孩子的,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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