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儿子、媳妇、孙子是否有份?


拆迁房儿子、媳妇、孙子是否有份,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判断: 首先,要明确拆迁补偿的归属原则。在我国,拆迁补偿的归属一般以房产证上载明的持有人为主。若房屋所有者尚健在,那么补偿通常全由其享有。这是因为房屋所有者对房屋拥有合法的产权,拆迁补偿是对其房屋产权损失的一种经济补偿。例如,老张拥有一套房子,在房子拆迁时,如果老张健在,那么拆迁补偿就归老张所有。 若房屋所有者已离世,遗产中含有的拆迁补偿部分将按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方式进行分配。 对于儿子而言,若儿子是房屋的共有产权人或法定继承人,便有权利分享相应的补偿份额。比如,儿子和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了房屋,并且在房产证上有名字,那么在拆迁时,儿子作为共有产权人可以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若父母离世且没有留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儿子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也有权继承遗产中拆迁补偿的相应部分。 对于儿媳来说,儿媳作为配偶,如在婚姻存续期内与儿子共享房产,亦有可能分得补偿。例如,夫妻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面临拆迁,儿媳就有权分得相应补偿。但如果房屋是公婆的,且儿媳并非共有产权人,一般情况下儿媳是没有拆迁补偿份额的,除非公婆通过遗嘱或者赠与等方式将拆迁权益给予儿媳。 至于孙子,是否有权获益需视有无代位继承或遗嘱指定继承的情形而定。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比如,儿子先于父母去世,那么孙子可以代位继承父亲应继承的那份拆迁补偿份额。若有遗嘱指定孙子继承,那么孙子也可按照遗嘱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份额。 相关法律依据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