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调解需要提供发票吗?
我有个民事案件正在调解,涉及一些经济赔偿。对方要求我提供发票,可我不太确定这是不是必要的。我想知道在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中,到底有没有规定一定要提供发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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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件调解中,是否需要提供发票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在民事案件里,它往往是证明经济往来、损失金额等事实的重要证据。 从法律依据上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如果在调解涉及的事项中,一方主张了与发票相关的经济损失、费用支出等情况,那么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该方就有义务提供发票等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比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若一方要求对方赔偿购买货物的价款,就需要提供购买货物时的发票来证明实际支出的金额。 然而,如果案件情况并不涉及需要发票来证明的事实,或者发票与调解事项并无关联,那么就不一定需要提供发票。例如在一些人身侵权纠纷中,主要争议焦点是人身损害赔偿,如医疗费、误工费等,此时医院的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可能是更关键的证据,发票并非必不可少。 此外,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的过程。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协商结果,决定是否提供发票以及提供哪些发票。如果对方要求提供发票,但提供发票存在困难或者不合理,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其他的证明方式或者解决方案。总之,要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证据关联性以及双方协商意愿等因素来确定是否需要提供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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