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夫妻在公共场所打架是否侵犯了人格名誉权?

我和我爱人在商场里因为一点小事起了争执,后来还动了手,周围有很多人围观。我担心这样的行为会不会侵犯了对方的人格名誉权,想知道在法律上对于夫妻在公共场所打架这种情况是怎么认定的,到底会不会构成人格名誉权的侵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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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人格名誉权。人格名誉权是指人们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也就是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别人对你的看法和评价,你有权利让它不被无端损害。 当夫妻在公共场所打架时,是否侵犯人格名誉权需要分情况来看。 如果在打架过程中,一方使用了侮辱、诽谤等方式,故意对另一方进行贬低、诋毁,导致周围人对另一方的社会评价降低,那么就很可能构成对人格名誉权的侵犯。比如,一方在打架时大声辱骂另一方“小偷”“骗子”等虚假且带有侮辱性的词汇,周围人听到后会对被辱骂方产生负面的看法,这种情况下就侵犯了对方的人格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然而,如果夫妻只是单纯地发生肢体冲突,没有使用侮辱、诽谤等损害对方名誉的言语或行为,通常不会认定为侵犯人格名誉权。但即使不构成侵犯名誉权,夫妻在公共场所打架这种行为也是不恰当的,可能违反治安管理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以,判断夫妻在公共场所打架是否侵犯人格名誉权,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损害对方名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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