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地如何补偿?
农村土地征地补偿通常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土地补偿费,这是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补偿。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例如,你家耕地前三年平均每年产值是2000元,那土地补偿费可能就是2000×6到2000×10元这个范围。
其次是安置补助费,它是用于安置因征地而失去土地和工作的农民的费用。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是用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得出。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然后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等,青苗指的是正处于生长阶段的农作物。补偿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会根据附着物和青苗的实际价值确定。比如你家土地上种了苹果树,那就会根据树的数量、树龄等因素评估补偿。
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产权调换、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等。征地补偿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并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相关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 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概念:
土地补偿费: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造成经济损失的补偿。
安置补助费:安置因征地失去土地和工作农民的费用。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对土地上附着物和生长中农作物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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