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还需要还款吗?


当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后,依然是需要还款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失信被执行人这个概念。失信被执行人,通俗来讲,就是那些明明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故意不去履行的人,法院会将这类人列入失信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这就明确表明,债务人有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还款的义务,并不会因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就免除还款责任。 其次,纳入失信名单本身就是一种督促债务人还款的手段。一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会面临诸多限制和不便。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而且,失信记录会对个人的信用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影响个人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等金融业务。 如果一直不还款,法院还可以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面临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还款的义务不仅不会消失,反而可能因为迟延履行而产生更多的费用和法律后果。积极还款,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是正确的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