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的部分需要交税吗,该怎么计算?
我在做生意的时候经常会给客户一些折扣优惠,现在不太清楚这折扣的部分到底要不要交税。要是要交的话,具体该怎么计算税额呢?我不太懂这些税务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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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中,关于折扣部分是否交税以及如何计算税额,需要分不同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解释几个关键概念。折扣主要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简单来说,就是我们常见的商品打几折销售这种情况。而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通常是为了让客户尽快付款而给予的优惠。 对于商业折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也就是说,当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时,折扣部分不需要交税,按照折扣后的金额计算缴纳税款。例如,商品原价100元,打8折销售,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00元,折扣额20元,那么就按照80元来计算增值税等相关税款。 对于现金折扣,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这意味着现金折扣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时不能扣除,还是按照没有扣除现金折扣的销售额来计算交税。比如,企业销售商品1000元,规定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 ,如果客户在10天内付款享受了2%的现金折扣20元,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还是按照1000元的销售额来计算,这20元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 综上所述,商业折扣在符合发票开具要求时折扣部分可不交税,按折扣后金额计税;现金折扣一般不能从应税收入中扣除,仍按全额计算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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