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行政机关的申请,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下面我们详细了解其程序: 首先是催告与申请。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时,行政机关应先催告其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接着是法院受理与审查。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特殊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如果发现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等情形,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然后是作出执行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执行条件的,作出执行裁定。若不符合条件,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最后是实施强制执行。裁定执行的,由人民法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采取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等多种执行措施。执行完毕后,执行活动即告结束。 总之,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一个严谨且规范的过程,每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要求,以确保行政决定的有效执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