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书还需要开生效证明吗?
我前段时间法院判决离婚了,拿到了离婚判决书。现在我打算再婚,有人说光有判决书不行,还得开生效证明。我不太明白,离婚判决书不就证明我离婚了吗,为啥还要开生效证明啊,到底需不需要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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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离婚判决书是否需要开生效证明,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离婚判决书和生效证明的概念。离婚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审理终结后,根据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以及相关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决定。而生效证明则是由法院出具的,用于证明该离婚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于一审离婚判决书,如果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民事判决的上诉期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内均未上诉,那么该判决书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二审离婚判决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虽然法律上离婚判决书本身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际生活中,很多部门如民政部门、银行、房产交易中心等,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为了确保判决书已经生效,避免出现纠纷,往往会要求当事人提供生效证明。比如在民政部门办理再婚登记时,他们需要确认前一段婚姻已经合法解除且判决书已生效,这时生效证明就起到了关键作用。所以,为了避免后续办事时遇到阻碍,建议拿到离婚判决书后,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开具生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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