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俭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我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俭学,获得了一笔收入。不知道这笔钱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是需要的话,缴纳的标准和流程是怎样的呢?有点担心不了解规定会出问题,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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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俭学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个人所得税,它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对于在校学生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取得的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规定,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一般来说,勤工俭学收入通常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报酬所得的计税方式如下: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然后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 不过,如果勤工俭学收入较低,未达到纳税标准,就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每次收入低于800元时,由于减除费用800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就不用缴纳个税。此外,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劳务报酬所得会和工资、薪金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计算,可能会产生退税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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