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解除合同函发过去后是否必然会导致合同解除?

我给对方发了解除合同函,可对方不认可合同解除,说发了解除函也不一定就能解除合同。我不太清楚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发了解除合同函后是不是必然会导致合同解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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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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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解除合同函发过去后并非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下面为您详细解释。首先,要了解合同解除的不同类型。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这些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则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情形,比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当一方发出解除合同函时,如果是基于符合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情形,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那么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然而,如果发出解除合同函的一方不具备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权,那么即使函件送达对方,也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这种情况下,对方有权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异议,来否定解除合同函的效力。所以,解除合同函发出去后,合同是否解除要综合考量解除权的有无以及解除程序是否合法等多方面因素,并非发出函件就必然导致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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