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权的效力是否及于主物的从物?
我把自己的一台设备(主物)质押给了别人,这台设备还有一些配套的小工具(从物)。我不太清楚,我质押主物后,对方的动产质权效力会不会也涉及到这些从物呢?想了解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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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而从物是指非主物的成分,但常助主物发挥经济效用,而与主物同属一人的物。
关于动产质权的效力是否及于主物的从物,需要分情况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主物上设立的担保物权及于从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物未随同主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也就是说,如果从物已经随着主物一并移交给质权人占有了,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动产质权的效力是及于从物的。比如,甲将汽车(主物)质押给乙,同时把汽车的备用轮胎(从物)也交给了乙占有,那么乙的动产质权效力就及于这个备用轮胎。当甲到期不履行债务时,乙不仅可以就汽车优先受偿,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就备用轮胎优先受偿。
然而,如果从物没有随同主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那么质权的效力通常不及于从物。例如,甲质押汽车给乙,但备用轮胎自己留着没交给乙,这种情况下,乙的动产质权效力就不涉及备用轮胎。即使甲到期不履行债务,乙也不能对备用轮胎主张优先受偿权。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约定来排除质权效力及于从物,或者让质权效力在特定情况下 及于从物。所以,在涉及动产质押时,当事人最好明确约定质权的效力范围,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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