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否存在恶意补足年龄的法律?
我想了解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里,有没有那种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采用恶意补足年龄原则的法律规定呢?我不太清楚这方面情况,也不知道恶意补足年龄到底怎么界定和适用,所以很想知道我国到底有没有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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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补足年龄原则是指即便行为人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如果其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表现出了与其年龄不相符的恶意和对行为后果的认知能力,那么可以认定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从而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 在我国,确实存在与恶意补足年龄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实际上就体现了恶意补足年龄的精神。以往,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较为刚性,达到相应年龄才承担刑事责任。而上述条款突破了原有的绝对年龄限制,对于特定情形下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如果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性质恶劣,主观恶意明显,并且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的出台,是综合考虑了社会发展现状、未成年人的认知和心理发展特点等多方面因素。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信息传播的快速化,部分低龄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度有所提高,对于一些严重犯罪行为有了一定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另一方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低龄犯罪行为,也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予以回应和规制,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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